114年度六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伍台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