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起訴狀記載「原證三」為「受理案件證明單」,
惟聲請人檢附之「原證三」為「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是否有誤?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