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珮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耀煌即小羊工程行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本件
起訴狀利息欄及
違約金欄雖記載日期及利率,
惟聲請人並未勾選,故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本件併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應提出更正正確
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到院。
四、聲請人應補
正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理由。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