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相對人乙○○(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聲請人應提供相對人乙○○、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
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之資料,聲請人應補正記載相對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依相對人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