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美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誌緯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550萬元之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
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
精神慰撫金)。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另聲請人請求車輛維修費未提出相關單據,應提出修車之統一發票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單,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四、應提出相對人張誌緯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