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馹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豐儀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