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2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永章之
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54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1,5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
繼承人簡永章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
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被繼承人簡永章
非設籍於雲林縣,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