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號
代 理 人 陳緯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垂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