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游銘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士豪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 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王士豪之住所地、被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均在新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
可稽,又
兩造係透過網路交易,
難謂雙方約定以原告所在地點作為債務履行地,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