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正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
起訴狀雖記載
相對人即
被告被告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雲林
分公司附設雲林縣私立國際地球村美日語短期補習班」、「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嗣以民事補正狀更正被告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而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