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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小調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楹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暫分為調字案),又被告之營業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