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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永鴻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沈丁貴   

            沈金成  

            潘沈美華

            郭沈滿足

受  告知人  黃金鐘(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黃振燈(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黃思詠(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7月10日宣判因未通知受告知人黃金鐘、黃振燈、黃思詠(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