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被      告  陳潓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庭期請假,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