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阿真
林慧婷
林慧茹
林進祿
林進慶
林威志
林郁辰
林鴻德
陳韋丞
林金鳳
受告知訴訟
人即被代位
人 林育宏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
延展之。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
被告林威志及受告人林育宏均要聽判,而被告林威志現於法務部○○○○○○○○及受告人林育宏現於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為配合
上開看守所及監獄遠距時間,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