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字第270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冠宏等間請求清償
本票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