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心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25元(本金252,806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違約金共計3,11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