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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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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李家瑋  
被      告  李育榮(李紘宇之繼承人)


            李昱煌(李紘宇之繼承人)


            楊承翰(李紘宇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家語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昱煌在監執行,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