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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胡勝傑  
            孫聖淇  


被      告  廖桂莉  
            黃素禎  
            廖銘綜  
            廖旭生  
            廖伯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被繼承人莊來旺之遺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廖合凱之遺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