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藍榮珠
被 告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425元,已逾50萬元,
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定訴訟,故本件訴訟自屬應適用通常程序之訴訟事件,現誤分為簡易案件。
被告到庭後不為辯論,請求移由普通庭審理,惟被告既就合併辯論之其餘6件統一答辯「如同
答辯狀」,顯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依
上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應由承辦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