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劉淑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M5-8700」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告並
非該車輛之
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請確認本件被告係「邱鵬
諭」或「艾瑞克科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