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周永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武虎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武虎(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張蠻(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張振源(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張東海(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李月治(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於起訴前已死亡,
聲請人應提出
上開被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上開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查悉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後,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
本案之
被告,復應聲明繼承人應就上開被繼承人所遺留之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以及聲明繼承人
承受訴訟。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追加人數提出追加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