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
簡偉閔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正喜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相對人「李細」、「李篙」已於訴訟前死亡,聲請人應聲明是否撤回對「李細」、「李篙」之起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李細」、「李篙」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向管轄法院(「李坤璋」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李細」、「李篙」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具狀追加「李細」、「李篙」之所有繼承人為
被告,
並聲明是否請該等繼承人就「李細」、「李篙」對
本件土地之
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
對造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相對人地址請依台端前向本院陳報之最新戶籍謄本所示地址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