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瑞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之被
繼承人張錦安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朱○○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
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張錦安之「全體遺產」為
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
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094地號、235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