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瑞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
繼承人張錦安(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朱○○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094地號地號土地,及麻園段235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