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調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永世新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恒雄  
相  對  人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被告(下稱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可佐,又依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地為彰化縣,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為便利調查證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