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志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科宏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就
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損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
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
人格權及人格
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
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