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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調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徐煇妃
代 理 人 李志澄
律師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王貴枝間請求
遷讓房屋
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329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
正本
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