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沛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林雲等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聲請人係本於
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行使,提起
本件撤銷贈與行為等訴訟,以保全其
債權,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聲請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所欲保全之債權額包括本金、利息、
違約金在內截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萬5,46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05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應另行補繳裁判費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段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聲請人應依據該
上開謄本
所載所有權人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王○○之
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之
起訴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