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施明婷
陳曉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家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一、
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又相對人吳家明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吳家明過失傷害被
繼承人陳民祐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家屬請假扣薪,及其他物品損壞等部分,是聲請人起訴就
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家明給上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
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
人格權 及人格
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
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
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