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阮氏紅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26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為「蔡鎮球」,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聲請人應查明
起訴狀所載上開資料是否有誤。
三、如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公司所在地、法定代理人有誤,聲請人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
委任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