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瑞盛
張佳儀
張家鳳
上四人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奕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張瑞盛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聲請人張乃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聲請人張佳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聲請人張家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該部分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