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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4 年度六簡調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順鴻等3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88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鄭順鴻、向皇錩、陳俞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 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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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