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鄭裕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
本件暫分為調字案)未繳納裁判費,聲請人即原告應陳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