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文晋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
繼承人張貞雄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張貞雄之全體繼承人為
本件被告。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張貞雄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貞雄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