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凱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