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雅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育聖、林○○間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具狀聲請
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
聲請閱卷,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聲請人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其異動索引,並依據
上開資料
所載權利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上開人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將上開
不動產登記資料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二、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
聲請狀所附前開建物異動索引之記載,本院
依職權調取108年斗地普字第123260號申請登記資料,上開資料業已到院,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
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並遵期提出更正後之調解聲請狀(含正確之「相對人」及「
訴之聲明」),及應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