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蔡嘉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建材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而依聲請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未記載請求金額如何得出,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影響相對人之防禦權外,亦無從特定
既判力範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應於
首揭所定期限,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2,000,000元之各該請求項目及金額,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又為利於本件審理之進行,聲請人倘有關於其聲明請求項目之
佐證資料欲供本院審酌,應盡速提出到院;如有欲聲請調查證據,亦請盡速具狀表明之。
二、民事訴訟採
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
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
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聲請人自身如不熟悉
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
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