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17號
被 告 黃冠娘
訴訟代理人 高木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436條之23之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
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
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6日14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機車(下稱被告車輛),因不明因失控而發生擦撞事故,致擦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葉懷瑄所有熄火停放中之AZJ-338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並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乙節,則為被告否認,並
抗辯:沒有撞到系爭車輛等語,是本件之爭點
厥為:被告是否應就本件系爭車輛受損負
損害賠償責任?敘述如下:
㈠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1723號
裁判要旨參照)。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
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
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
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因駕駛被告車輛致系爭車輛之侵權行為,自應就
上開侵權行為之成立負
舉證責任,
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被告車輛,致被告車輛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節,
然經本院當庭播放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5年2月3日雲警南交字第1150002130號函所附之監視器影像光碟,
勘驗結果附件所示,並無相關影像明確顯示兩車相撞之影像?而
觀諸系爭車輛受損照片(本院卷第41頁),系爭車輛前車頭左下方處有明顯凹陷,撞擊力道理應非輕,但從勘驗影像中無法看出系爭車輛有明顯震動,則本件究竟是否係
可歸責於被告所致,事實仍有不明。既然如此,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依本件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告即應承擔舉證不力之結果,本件應認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尚乏所據,自
不足採信。
三、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2,3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㈠勘驗檔案:V_00000000_170858_ES0
⒈畫面時間14:38:15(起始定格畫面)檔案開始,畫面位於停車場,黑色車輛(下稱黑車)車頭朝內準備駛入停車格,該停車格兩側均有停放車輛,其中停車格左側停放之灰色車輛車頭朝外(下稱左車)。
⒉畫面時間14:38:16至14:38:20從攝影視角可見黑車左前側與左車左前側交會重疊時,黑車隨即停止。(同時錄製影像人員表示:「撞到了,震動一下(台語)」等語,但從勘驗影像中無法看出左車有明顯震動)。
⒊畫面時間14:38:21至檔案結束黑車倒車,調整轉彎角度,再次駛入停車格。
㈡勘驗檔案:V_00000000_172413_ES0檔案開始,此為另一角度但距離較遠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畫面可見黑車在停車場內尋找停車格,直行後左轉至目標停車格後,多次嘗試以車頭朝內之方式駛入停車格,因監視器距離黑車甚遠,無法看出左車是否在黑車停車過程中有震動。
㈢勘驗檔案:V_00000000_181459_ES0
⒈畫面時間14:37:49至14:38:35黑車進入畫面,此影像與前開㈠之監視器畫面相同視角。
14:37:59黑車第1次停車,過程中無法看出左車有震動。
14:38:09黑車停止,倒車調整轉彎角度。
14:38:14黑車第2次停車,過程中無法看出左車有震動。
14:38:16黑車停止,倒車調整轉彎角度。
14:38:26黑車第3次停車,過程中無法看出左車有震動。
14:38:35黑車全部車身進入停車格後停止。
⒉畫面時間14:38:36至檔案結束13:38:49有1人自黑車右側下車步行離開現場。13:39:06有1人自黑車駕駛座下車至黑車左後側開車門。【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