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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小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被      告  林庭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