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小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陳錫鎮
            胡原通

被      告  吳榮恩即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846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延滯金新台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