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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小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吳友議  
被      告  高唯嘉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54,878元
114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月17日止
1.775%
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