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MARTIREZ GINA IGNACIO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被告為外國人,
其居留地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附卷
足憑,且被告亦具狀表示目前居住在
上開地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