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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小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車佩樺  
被      告  王毅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8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