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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小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2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志遠  

被      告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9,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3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