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祐
被 告 曾雲芬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9,990元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