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嬿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村里○○街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