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暘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鐘聖強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更正後之民事
起訴狀,並注意記載下列事項:
㈠書狀抬頭應載明「民事起訴狀」,並記明
本件案號「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5號」。
㈡依聲請人所提書狀,其雖以「鐘聖強」為
被告,
惟其請求事項欄記載「被告張建豪及其法定
代理人…」等語,顯已欠缺同一性,聲請人應補
正本件相對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依聲請人檢附起訴書之記載,可知相對人應
非未成年人,請注意相對人
年籍資料欄及理由欄誤植部分,應一併更正之。
㈢更正上述事項後,另應
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
繕本。
二、民事訴訟採
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
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
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聲請人自身如不熟悉
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
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