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珮吟間請求115年度六小調字第31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列
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相對人趙珮吟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趙珮吟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148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