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冠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豐國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另查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潘壕新」,聲請人提出之
委任狀誤載「楊文杰」,應提出正確之委任狀到院,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