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小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廷龍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7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另聲請人之
起訴狀雖列楊豐隆為
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
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楊豐隆,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